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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教学设施设备购置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

时间:2013-04-12    来源: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文号:余教纪字〔2013〕2号
 

市直各校(园):

现将《学校教学设施设备购置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0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学校教学设施设备购置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教学设施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及《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关于“三重一大”的实施意见》等有关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物资(含教学设施设备)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两万元以上的物资(含教学设施设备)采购要按市政府采购办的程序执行,十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开招标。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是单价或单次采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两万元的的物资,包括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用品、课桌椅凳以及办公所需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物品采购资金系在学校安排的正常教学、办公经费中开支的。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可采用政府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购置程序:

1、各使用学校按年度计划或实际需要提出购置申请,统一写报告到教育主管部门装备站审核,同时报局监察室备案。

2、教育主管部门装备站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物资的需求、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经费开支渠道等。

3、采购任务的落实:由各使用学校与装备站共同落实采购任务,各使用学校要对技术指标负责,装备站负责联系供货商,单价或单次采购超过人民币壹万元的,局监察室共同参与。

第六条  学校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各采购学校应成立由学校负责人牵头的三人以上的采购领导小组。具体采购时必须有二人共同经办,经办人与物资验收人不为同一人。

第八条  在进行采购时,应坚持节约经费的原则,凡能打包进行招标的应该打包招标采购,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  物资(含教学设施设备)采购到货后,使用学校严格按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验收,经办人员在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物资(含教学设施设备)采购工作应接受财务和群众的监督。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一条  局监察室每年对各学校教学设施设备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本规定程序进行,擅自自行采购的。

2、与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产品。

4、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的。

5、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ゼ/SPAN>

6、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十二条  各学校在日常工作中急需要临时采购一些小额(壹万元以下)零星物资应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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