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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工院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时间:2013-07-30    来源:党政办    作者:    点击:

江西省技工院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技工院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对所任职业(工种)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熟悉所任职业(工种)国内外的实习、实验技术动态;掌握现代化科学管理办法及其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实习、实验有关课题的研究,并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实习实验报告或出版较高水平的专著、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实习、实验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习、实验等实践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具备组织本职业(工种)重大实习、实验工作及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培养青年实习、实验人员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实习、实验指导工作的在职在岗实习指导教师,并且取得与申报职业(工种)对应的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课内外结合本职业(工种)特点,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素质培养,并能根据德育大纲要求,针对学生贯彻学生行为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热情地对学生进行集体或个别教育,效果好。

  二、备课认真、教案完备、教学内容符合大纲要求、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方法合理、教学设计周密,能从学生实际出发,做到因材施教,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所教班级的学生学业成绩有一定提高或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三、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0/学年,担任管理工作的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2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完成的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并得到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课题。

  三、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入选省级示范专业1项。

  四、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入选省级精品课程一门。

  五、本人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个人奖励,或获省(部)级个人奖(前6名),或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六、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

  七、获市(厅)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论著,或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或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均需正式出版),且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二、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其中1篇在国内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完成的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二)主持(排名第一)完成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

  (三)主持(排名第一)完成市(厅)级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且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本人参加竞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五)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篇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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